“谜后”侵权“小米”吗?判侵权对,认定不侵权也有余地
- 偶尔刷到一个店主的视频,说是一家五百强企业把她告了。店主展示了300多页法律文书,情绪激动地表示若败诉将面临天价赔偿,并反复强调“如果官司输了就一无所有了”,看上去相当的可怜。
她的品牌叫做“谜后”,做的是服装商品。仅这一点看不出和小米有什么关联,但是如果看一下标识,就会怀疑这是不是小米的亲戚。
这是谜后的标识:
这是小米的标识:
实话说,仅看标识,我肯定会混淆,以为小米又开始做服装了。这年头,一家企业做什么都正常。我是小米的忠实作户,而直到今天之前,我根本就不知道还有一个“谜后”存在。
但如果我看到的下面这个店面,觉得也未必会真的混淆。毕竟“谜后”两个字,和小米还是区别明显,不过也可能会认为“谜后”是小米的子品牌。
反正就是,看到这个很难不想到小米
。而且,小米是驰名商标,还要考虑驰名商标淡化的问题。这个
标识被相关公众所熟悉。消费者看到这个颜色、形状、字母的图形就下意识地认定是小米品牌。如果允许如
这种具有细微区别的标识存在,无疑会让
失去唯一性,从而削弱小米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,也可能带来市场声誉的损失。所以,如果法院最后认定“谜后”侵权“小米”,合理合法。
那我为什么又说认定不侵权也有余地呢?因为品牌是种认知,只要两个标识不是完全相同,公众就可能会对两个标识产生不同的认知,比如经过广泛宣传,相关公众看到就能准确地识别为谜后品牌,不会和小米
混淆,就存在认定不侵权的余地。当然证明这一点需要大量的证据,相当不容易。
还有一个问题是,混淆不混淆、淡化不淡化,都没有一个标准的界线,只能根据在案的证据及审判者的价值倾向来做出判断。有人认为打造驰名商标不易,应该努力保持其唯一性和独特性,就可能态度坚定地打击和制止一切可能是傍靠驰名商标的行为。有人认为不宜让某一家企业垄断某个标识,还是要允许百花齐放,自由竞争,在客观上能区分的情况下,也可能允许那些没有主观傍靠名牌的行为存在。
我一直没有讨论谜后品牌方是不是主观靠傍了小米品牌,因为我不知道。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也不要求主观上一定有侵权的故意,只要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就构成侵权。有些侵权人觉得自己没有傍靠他人品牌的意思,常常觉得自己很“冤”,其实,无“冤”存在。
还有,起诉维权是权利人的权利。这和权利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无关,也不决定最后是否侵权的结论。是否侵权是法官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判断。
不过,以我的经验,这个案子大概率等不到侵权或者不侵权的判决。已经被媒体关注这么久了,和解应是更好的结案方式。和解协议也不一定要公开。就我个人的态度,作为法律工作者,我倾向该案认定侵权成立,作为一个普通人,我又觉得这个谜后的使用人挺可怜,放她一马也可以。如果那个主审法官和我一样的心态,就可能带着对被告的同情判决侵权成立。
对于广大的企业主来说,从这个案子最应该吸取的教训是,要主动避让驰名商标,离人家远一点更远一点。不然的话,就算正主还没说话,吃瓜群众就先嚷嚷起来。“谜后”是这样,“胖都来”也是这样。现在必须要高度重视群众的力量,因为群众不仅有雪亮的眼睛,还有自媒体要博眼球。
商标作为商业标识,就是要面对复杂的社会情况。一个字,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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